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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志霞与被上诉人孙宁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7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霞,女,汉族,1975年2月25日生。 委托代理人崔国军,系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宁,曾用名孙刚红,男,1979年2月27日生,汉族,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7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霞,女,汉族,1975年2月25日生。
委托代理人崔国军,系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宁,曾用名孙刚红,男,1979年2月27日生,汉族,村民。
委托代理人吴玉娇,女,系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志霞因与被上诉人孙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4)息民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4)息民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鹏飞
审判员  邱世财
审判员  李 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姚 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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