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7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霞,女,汉族,1975年2月25日生。 委托代理人崔国军,系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宁,曾用名孙刚红,男,1979年2月27日生,汉族,村民。 委托代理人吴玉娇,女,系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志霞因与被上诉人孙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4)息民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4)息民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鹏飞 审判员 邱世财 审判员 李 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姚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