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514号 原告郑州市友城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城关李克寨。 法定代表人苏有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广振,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樊华,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珍荣,女,汉族,1961年1月8日生。 被告马海林,男,汉族,1962年9月17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友城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珍荣、马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友城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一百三十七元五角,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慧芳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世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