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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友城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张珍荣、马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514号 原告郑州市友城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城关李克寨。 法定代表人苏有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广振,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樊华,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实习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514号
原告郑州市友城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城关李克寨。
法定代表人苏有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广振,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樊华,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珍荣,女,汉族,1961年1月8日生。
被告马海林,男,汉族,1962年9月17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友城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珍荣、马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友城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一百三十七元五角,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慧芳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世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