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1618号 原告闻国莉,女,1960年3月7日生,汉族。 被告韦水莲,女,1986年5月2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闻国莉与被告韦水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闻国莉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闻国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减半收取六百五十元,由原告闻国莉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莉超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