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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国莉与韦水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1618号 原告闻国莉,女,1960年3月7日生,汉族。 被告韦水莲,女,1986年5月2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闻国莉与被告韦水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闻国莉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1618号
原告闻国莉,女,1960年3月7日生,汉族。
被告韦水莲,女,1986年5月2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闻国莉与被告韦水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闻国莉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闻国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减半收取六百五十元,由原告闻国莉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莉超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磊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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