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牟民初字第3226号 原告郑州盛世宏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建设南路汽车后市场产业园,机构代码58857909-1。 法定代表人吴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辉、朱红群,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锦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汽车工业园建设路东侧、纬二路南侧、经二路西侧、高压走廊北侧,机构代码59914191-7。 法定代表人温天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书玉、王毅,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盛世宏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锦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已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了被告郑州锦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郑州盛世宏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案号为(2014)牟民初字第118号。因本案须以(2014)牟民初字第118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刘吉昌 审 判 员 李印召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小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