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牟民初字第2530号 原告(反诉被告)郑州盛世宏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辉、朱红群,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开普油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明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杜明亮,男,生于1951年3月20日,汉族。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书玉、王毅,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盛世宏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开普油业有限公司、杜明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盛世宏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郑州开普油业有限公司、杜明亮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及二被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郑州盛世宏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开普油业有限公司、杜明亮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四千七百九十七元,减半收取二千三百九十八元五角,由原告郑州盛世宏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六千九百元,减半收取三千四百五十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开普油业有限公司、杜明亮负担。 审 判 长 李印召 审 判 员 刘吉昌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左利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