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一分公司与张东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508号 原告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一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狼城岗镇西狼村。 负责人张玉海,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泽远,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仙芝,河南康益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508号
原告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一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狼城岗镇西狼村。
负责人张玉海,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泽远,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仙芝,河南康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冬安,男,1966年10月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一分公司与被告张冬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一分公司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一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一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二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一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吉昌
审 判 员  李印召
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小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