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刑初字第71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文盲,农民,住商水县大武乡赵庄村四组。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14年5月30日被商水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商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4)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庆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的女儿赵丹杰与商水县大武乡卢庄村的卢某某经人介绍订立婚约,后由于家庭琐事双方解除婚约,赵某某一家拒绝退还彩礼礼金。卢某某起诉至商水县人民法院,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依法作出(2013)商民初字第156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赵丹杰、赵某某、刘小妮返还卢某某彩礼款25000元。判决生效后,赵某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2014年3月20日,卢某某申请商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9日下达执行通知,责令赵某某五日内履行相关义务,赵某某仍未履行相关义务。商水县人民法院以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4年5月30日对赵某某处以司法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的处罚。商水县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赵某某有一定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为由,于2014年6月1日向将此案移送至商水县公安局。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可以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民事判决书、裁判文书生效证明、执行案件立案审批表、执行通知书、拘留决定书、罚款决定书、情况说明(赵某某家人代为履行,案件执行完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已履行了法院的判决义务,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情况,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阮俊明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井 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