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傅勤堂诉姚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红民一初字第729号 原告傅勤堂,男,1960年1月17日出生。 被告姚民刚,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 原告傅勤堂诉被告姚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5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红民一初字第729号

原告傅勤堂,男,1960年1月17日出生。

被告姚民刚,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

原告傅勤堂诉被告姚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5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勤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民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傅勤堂诉称:2004年5月26日和2005年7月22日被告姚民刚分别向原告傅勤堂借款10000元和2000元整。当时被告答应2005年底把欠款全部还清原告。但被告到2005年底后没有还款,原告开始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下个月、月底、明天、后天、大后天拖延还欠款,并答应连利息本金一起还原告。但被告迟迟不予兑现承诺还款。故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20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十年来因物价上涨及利息等经济损失10000元;3、本案所产生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的依据为十年来的物价上涨、工资增长速度,大概算的10000元。

被告姚民刚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26日、2005年7月22日被告姚民刚分别向原告傅勤堂借款10000元、2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两份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2004年5月26日、2005年7月22日被告姚民刚分别向原告傅勤堂借款10000元、2000元。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姚民刚向原告傅勤堂偿还欠款本金12000元。

二、驳回原告傅勤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姚民刚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姚民刚承担。为简便手续,原告预交的诉讼费不再退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新辉

审 判 员  原培宏

人民陪审员  李志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彭晓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