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豫法执字第00015号 申请执行人: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金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文志,该公司信托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广天铸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 法定代表人:杨俊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许昌金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徐航,该公司总经理。 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广天铸件有限公司、许昌金山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许昌市天平公证处(2014)许天证执字第14号公证书由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军杰 代理审判员 王朝阳 代理审判员 刘海全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