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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豫法执字第00015号 申请执行人: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金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文志,该公司信托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广天铸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 法定代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豫法执字第00015号

申请执行人: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金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文志,该公司信托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广天铸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

法定代表人:杨俊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许昌金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徐航,该公司总经理。

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广天铸件有限公司、许昌金山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许昌市天平公证处(2014)许天证执字第14号公证书由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军杰

代理审判员  王朝阳

代理审判员  刘海全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