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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宋芹芹与被申请人崔焕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申字第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宋芹芹。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崔焕焕。 申请人宋芹芹与被申请人崔焕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崔焕焕于2013年3月22日向济源市人民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申字第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宋芹芹。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崔焕焕。
申请人宋芹芹与被申请人崔焕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崔焕焕于2013年3月22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宋芹芹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7195.4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济民一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宋芹芹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4)济中民一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宋芹芹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宋芹芹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未认真审核证据,导致认定事实错误而作出错误判决。一、崔焕焕原审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严重缺陷,原审庭审中已查明崔焕焕在事故发生过程中,一没减速慢行,二没伸手示意,系突然猛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三轮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据此规定,该事故的发生,直接原因是崔焕焕突然猛拐造成的,因此,在该事故过程中,崔焕焕存在严重过错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该条第一项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因此本案事故的发生系崔焕焕突然猛拐,不减速慢行,不伸手示意的过错行为导致,宋芹芹在该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应对该事故承担相关责任。崔焕焕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适用机动车通行规定,将该事故的责任全部划分给宋芹芹承担,存在严重缺陷和错误,原审在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实后,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对事故的责任予以重新认定,但原审法院仍然依据存在严重缺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认定,明显违背了公正、公平原则,判决宋芹芹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明显错误。二、原审对崔焕焕提供的牙齿治疗费未认真审核,庭审中崔焕焕只提供了票据,未提供治疗牙齿的详细病程记录,以及牙齿的规格、质量、价格,不能印证票据中显示的数额,更重要的是提供票据的口腔医院为私人诊所,并非涉案医院,所以崔焕焕提供的票据及其它资料并不能作为本案赔偿的依据。然而原审法院错误认定票据显示的数额就是崔焕焕治疗牙齿实际支出的费用,没有事实根据。综上所述,宋芹芹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崔焕焕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问题。本案中,双方对宋芹芹驾驶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与前方转弯的崔焕焕相撞这一事实并无异议,但申请人宋芹芹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有异议。原审法院从事故发生的过程分析,后方行驶的宋芹芹与前方转弯车辆相撞,是由于后方车辆未确保与前方车辆的安全距离,从而认定由宋芹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维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并无不当,宋芹芹的该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崔焕焕牙齿治疗费用问题。经调阅原审卷宗,崔焕焕提供了济源市口腔医院的门诊病历及济源市口腔医院的证明,门诊病历显示:“现病史:上前牙在上班途中被车撞伤,致前牙脱落,面部挫伤,现来院应诊。检查:颌面部伴软组织挫伤,…完全脱落,伴牙槽有松动折损。处置:①去除折断、松动牙槽骨②缝合对合牙龈组织,止血并口服消炎药或点滴消炎③建议三个月后做义齿修复”,原审法院结合事故发生后崔焕焕在济源市梨林卫生院住院病历记载的内容,认定崔焕焕的牙齿因本次事故受损治疗,并实际产生了治疗费用,对该部分费用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宋芹芹的该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宋芹芹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宋芹芹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钢战
审 判 员  黄秋评
助理审判员  邓 燕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常正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