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召民初字第886号 原告刘杰,男,汉族,1972年7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亚萍、周俊丽,河南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春生,男,汉族,1958年4月17日出生。 原告刘杰与被告马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孟庆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杰及其委托代理人胡亚萍、周俊丽、被告马春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杰诉称,2009年被告承揽了鹿邑县几个乡镇田间地头的打井工作,原告供应被告所用的下水井管。期间,被告支付给原告部分款项,下余部分被告以打井款未全部到位为由,迟迟未给,2012年8月17日,原告找到被告,经双方对账,被告给原告出具了3.7万元的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给付。故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打井款37000元。 被告马春生辩称,1、收条47眼井,总共是几张收条,必须作出答复。2、刘杰写到,经土管局项目和财政局查实数量后,马春生打欠条才能生效,刘杰应当出土管局、财政局的证明,我所打的井,哪一眼是用的你刘杰的管子,数量多少,这是核心,没有土管局、财政局的证明信,我的欠条不生效,不具有法律效力。3、完工后,我主动找王杰、刘杰算账,因为井管数量与打井不符,因为双方争执,刘说王杰的错,王说刘杰的错,造成三方无法结算。2012年8月18日我通知刘杰、王杰到鹿邑县阳光宾馆算账,因双方争执,白条无法结算,,到夜间十时左右,刘杰用四名打手,威逼我写37000元的欠条,为了我的人身安全,无奈我写条一张,刘杰同时写证明信一张。4、关于质量问题,任何单位,任何产品必须负责质量问题。三个标段提出质量问题,因井报废,扣除工程质量款10万余元,原告理应承担质量问题。5、关于井管价格,我愿用我老家的井管,因为刘杰是本地的人,不用他的管子,不能在鹿邑地盘上打井。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杰曾经给被告马春生供应井管,后经双方结算,2012年8月17日被告马春生给原告刘杰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刘杰打井款37000元(叁万柒仟元整)。同日,刘杰给被告马春生出具证明一份,载明,我刘杰配合黄军等人打收到条47眼井,以交给老马经土管局项目和财政局查实数量后,马春生打欠条才能生效,由马春生一次付清。注:资(只)配合找井眼数,不负责质量。后原告索要井款无果,诉至我院。 本院认为,原告刘杰曾经给被告马春生供应井管的事实,双方均予认可,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马春生虽然给原告刘杰出具了欠条,但原告刘杰给被告马春生出具的证明载明,经土管局项目和财政局查实数量后,马春生打欠条才能生效。现被告马春生对有关账目不认可,原告刘杰亦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查实的数量,双方的账并未算清,故本院认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杰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0元,由原告刘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孟庆东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袁 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