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472号 原告刘伟东,男,出生于1971年10月2日,回族。 被告王小梅,女,出生于1962年12月24日,汉族。 被告王小有,男,出生于1972年3月2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东诉被告王小梅、王小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伟东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伟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伟东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伟东负担。 审判员 虎智霞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创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