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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东与王小梅、王小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472号 原告刘伟东,男,出生于1971年10月2日,回族。 被告王小梅,女,出生于1962年12月24日,汉族。 被告王小有,男,出生于1972年3月2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东诉被告王小梅、王小有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472号
原告刘伟东,男,出生于1971年10月2日,回族。
被告王小梅,女,出生于1962年12月24日,汉族。
被告王小有,男,出生于1972年3月2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东诉被告王小梅、王小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伟东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伟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伟东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伟东负担。
审判员  虎智霞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创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