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162号 原告郭秀萍,女,出生于1970年2月8日,汉族。 被告白为民,男,出生于1950年6月16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秀萍诉被告白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秀萍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秀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秀萍撤诉。 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为1450元,由原告郭秀萍负担。 审判员 王俊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创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