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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某与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尉民初字第1539号 原告卜某,女。 被告裴某,男。 原告卜某诉被告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与被告在200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尉民初字第1539号
原告卜某,女。
被告裴某,男。
原告卜某诉被告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与被告在2003年登记结婚,生育二个孩子,大女儿裴甲已11岁,儿子裴乙已8岁,由于婚后性格不合,感情破裂,随于2013年2月25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并出离婚协议书一份,在民政局办理离婚证。自去年办理离婚手续已一年零六个月时间,被告一直未按照协议履行,补偿费五万元至今没有给原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离婚协议第4条补偿费五万元整;依法判令大女儿裴甲有原告抚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期间原告放弃大女儿的抚养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交原、被告离婚协议一份,以证明离婚后应向原告付五万元钱的事实。
被告辨称:1、大女儿由谁抚养应征求女儿的意见;2、2013年农历12月原告承诺只要复婚,被告与另外人订婚后损失原告赔偿,现原、被告没有复婚,被告赔偿另外人4.8万元损失费原告没有赔偿;3、原告回来后在被告财务室收了3万元钱没有给我;4、诉讼费被告不负担。
被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婚生女自书意见一份,以证明婚生女愿跟随爷奶生活的事实;2、退婚协议一份,以证明被告因和另外人退婚所赔偿的4.8万元的损失应由原告赔偿的事实;3,收据九张,以证明原告在被告办的驾校所收取的钱被其拿走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2月25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婚生三个子女均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行承;原告有探视子女的权利;位于长葛市人民路向阳小区套房一处归被告所有;协议生效后被告支付原告5万元,分别于2013年12月25日付3万元、2014年6月25日付2万元;双方别无债权债务纠纷。
另查明,开庭审理期间原告放弃了变更大女儿的抚养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协议由被告向原告支付5万元钱是双方对财产处理的协议,应按照协议约定处理,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万元的请求由双方的协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放弃大女儿抚养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至于被告辩称其向另外人赔偿的订婚损失4.8万元应由原告赔偿及原告在其财务室拿走3万元的意见因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不足证实,对被告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裴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卜某支付现金5万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戚振岭
陪审员  赵广新
陪审员  赵二年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靳军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