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山民一初字第00473号 原告亢小星,男,汉族,47岁。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万雨晴,总经理。 原告亢小星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在审理中查明,本案中涉及的民间借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挪用资金犯罪,河南省公安厅第二工程公安局第二分局已于2012年5月16决定立案,现该案尚未侦查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亢小星诉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中涉及的民间借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河南省公安厅第二工程公安局第二分局已经立案,并且该刑事诉讼程序尚未终结,故原告诉讼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亢小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冯爱萍 审判员 王亚华 审判员 梁小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 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