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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清犯抢夺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68号 罪犯张永清,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2008)永刑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68号

罪犯张永清,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2008)永刑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永清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于2009年1月7日交付执行。执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1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17日在商丘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商丘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永清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余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3月9日13时许,被告人张永清伙同孙圣兴、孙小亮(已判刑)驾驶摩托车在虞城县杜集镇索洼村,乘史曼曼不备之机,抢夺其人民币32400余元。案发后,张永清有立功情节,已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罪犯张永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永清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永清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永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8年9月11日起至2014年6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中庆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郭立建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祁显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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