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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彬与秦伟童、杨伟、崔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36号 申请执行人徐建彬,男,汉族,职工。 被执行人秦伟童,男,汉族。 被执行人杨伟(又名杨威),男,汉族。 被执行人崔建伟,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2012)汤民二初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36号

申请执行人徐建彬,男,汉族,职工。

被执行人秦伟童,男,汉族。

被执行人杨伟(又名杨威),男,汉族。

被执行人崔建伟,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2012)汤民二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崔建伟在银行的存款12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田运芝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