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山民一初字第00292号 原告钟国民,男,1959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保红、缑旭,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光玉,男,1965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国民与被告王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9月26日,被告王光玉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数次催告,被告仍不能还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不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钟国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素花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丽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