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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振领诉姚利果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桐民初字第00387号 原告姚振领,男,1963年7月3日生。 委托代理人姚振士,男,1953年4月16日生,系原告之哥。 被告姚利果,女,1981年12月22日生。 原告姚振领诉被告姚利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桐民初字第00387号
原告姚振领,男,1963年7月3日生。
委托代理人姚振士,男,1953年4月16日生,系原告之哥。
被告姚利果,女,1981年12月22日生。
原告姚振领诉被告姚利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振领及其委托代理人姚振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利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3月姚利果和姚某某两人因在桐柏县买房资金不足,向原告借现金15万元。另2011年至2012年期间,姚利果和姚某某从其它门市进货,原告垫付货款97000元。2013年姚利果偿还3万元货款。姚利果和姚某某于2012年3月21日协议离婚,双方协议由姚利果偿还姚振领的借款15万元和货款67000元及利息,故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3月18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月息1.17%计算)、偿还货款67000元。
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姚某某出具的欠条;2、姚利果出具的欠条;3、姚某某与姚利果的离婚协议书、民事调解书;4、民事调解书所附应收款外欠(应收货款)清单。原告在庭审前提供了姚利果出具的欠条、离婚协议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所附应收款外欠(应收货款)清单,姚某某出具的欠条在庭审时提供,因离婚协议书、民事调解书及离婚时姚利果出具的欠条在姚某某出具欠条之后形成,均未明确给付利息,同时鉴于姚某某与原告的特殊关系,对姚某某出具的欠条不予认定其证据效力。除姚某某出具的欠条外的其他证据,被告认可,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姚利果未到庭,法庭向其送达应诉文件时辩称姚利果出具的欠条、离婚协议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所附应收款外欠(应收货款)清单均属实,但没有约定利息。出具欠条后两个月,原告催要,姚利果还了借款3万元。货还在矿山,收货方认为货有问题,需与原告协商还货还是减少货款。欠账还钱,等有钱了就还原告。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庭审,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姚利果与姚某某原系夫妻,2012年3月21日双方协议离婚。原告系姚某某叔叔。姚利果与姚某某原借原告15万元,欠原告货款97000元,离婚时协议欠15万元由姚利果负责偿还,应付货款54万元(含应付原告货款97000元)姚利果与姚某某各负担27万元,并于当日姚利果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条内容为:“今欠姚振领现金壹拾伍万元整欠款人:姚利果2012、3、21号”。经原告催要,姚利果偿还3万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姚利果、姚某某借原告15万元,与原告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姚利果与姚某某离婚时协议欠15万元由姚利果负责偿还,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姚利果与姚某某离婚时协议应付货款54万元(含应付原告货款97000元)双方各负担27万元,但因系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称姚利果口头承诺给付利息,被告不认可,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姚利果在离婚时出具了欠条,应自出具欠条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姚利果称偿还3万元为借款,原告称偿还的是货款,作为还款方,姚利果未提供其偿还的是借款的证据,要求原告注明偿还的是借款的责任在还款方,还款方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故该3万元应在货款中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姚利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姚振领借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3月2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偿还原告姚振领货款67000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原告负担350元,被告姚利果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段 奇
审 判 员  李文玉
人民陪审员  张成哲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馥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