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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国军、黄永新与高祥民、黄学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万民初字第105号 原告黄国军,男,1961年10月15日生。 原告黄永新,男,1967年10月4日生。 被告高祥民,男,1963年4月29日生。 被告黄学周,男,1952年7月15日生。 原告黄国军、黄永新诉被告高祥民、黄学周民间借贷纠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万民初字第105号
原告黄国军,男,1961年10月15日生。
原告黄永新,男,1967年10月4日生。
被告高祥民,男,1963年4月29日生。
被告黄学周,男,1952年7月15日生。
原告黄国军、黄永新诉被告高祥民、黄学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国军、黄永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祥民、黄学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国军、黄永新诉称:2014年2月21日,原告高祥民以做生意需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二人借款30000元,借款2014年3月4日到期,黄学周为该借款担保人,借款到期后,原告二人多次向被告二人催要此款,二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绝支付。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二原告借款30000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高祥民书面答辩称:2012年1月22日,被告高祥民委托被告黄学周在二原告处借款30000元,约定利息2分半,因生意不景气,被告高祥民两年之内赔了本。被告高祥民于2012年秋天和2013年春天分别还了6000元和4000元,2014年2月28日被告高祥民和被告黄学周一起再次还了40000元(连本带利)合计共还50000元整(实际本息已还清),但二原告和另一人再算息,要求被告高祥民在当时又写了一个30000元的欠款条,说是加罚的利息,这样形成驴打滚利息加利息的情况,原本30000元在三年之内变成了80000元,因此被告高祥民无法承受高出央行规定八倍左右的利息,被告手中有原告黄永新手迹算息书证为凭。
被告黄学周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份左右,被告黄学周找到原告二人,称被告高祥民做生意需要资金想向原告借40000元钱,当天二原告将40000元现金交给被告黄学周,约定月息二分半,后被告于2014年2月21日连本带息还了40000元,余30000元本息未偿还,2014年2月21日,被告高祥民在原告黄国军家为二原告出具借条,约定被告高祥民于2014年3月4日前支付借款,被告黄学周为担保人,每超期一天,按原息的200%计算。二被告出具借条后未进行偿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所举证据:1、被告高祥民出具的借条一份予以证实,综合本案情况,上述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高祥民2011年2月份向原告黄国军、黄永新借款本金40000元,2014年2月份偿还本息40000元,剩余30000本息未还,被告高祥民为二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黄学周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黄国军、黄永新要求被告高祥民偿还借款,被告黄学周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祥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给原告黄国军、黄永新现金人民币30000元整。被告黄学周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高祥民、黄学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睢明合
审判员  李国勇
陪审员  刘陈彦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迎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