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591号 罪犯王建成,男,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30日作出(2007)柘少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建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07年12月14日作出(2007)商刑终字第152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07年12月15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0年7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2年8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7日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华民,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指派干警刘伟到庭履行职务,罪犯王建成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减刑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建成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3月11日至20日,被告人王建成、姬广建、王飞伙同户磊、李超等人预谋后在柘城县梁庄乡三角区、进修学校、城关镇兴隆街等地,手持钢管,采取威胁等暴力手段抢劫作案3起,抢劫手机5部,现金1550元,并在抢劫中致被害人郭艳博轻微伤,被告人王建成用水果刀将杨锐扎伤,案发后手机被追回一部。 罪犯王建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0月16日受记功1次,2013年9月29日,2014年3月13日受表扬2次。2012年12月19日,因与同犯打床铺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殴打,被禁闭15天。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建成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减刑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建成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减刑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建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07年3月27日起至2014年8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谢劳动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