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毛庄信用社与王秋生、范禾根、闵超英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388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毛庄信用社。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 被执行人王秋生,男,汉族,1965年8月15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执行人范禾根,男,汉族,1959年10月28日生,住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388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毛庄信用社。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
被执行人王秋生,男,汉族,1965年8月15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执行人范禾根,男,汉族,1959年10月28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执行人闵超英,男,汉族,1958年9月5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本院在执行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毛庄信用社与王秋生、范禾根、闵超英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惠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秋生、范禾根、闵超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秋生、范禾根、闵超英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秋生、范禾根、闵超英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王秋生、范禾根、闵超英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靳旭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