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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毛庄信用社与郑州市惠济区新城海源纺织厂、郑州市禾佳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王秋生、范禾根、闵超英金融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386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毛庄信用社。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 被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新城海源纺织厂。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表人王秋生。 被执行人郑州市禾佳耐磨材料有限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386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毛庄信用社。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
被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新城海源纺织厂。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表人王秋生。
被执行人郑州市禾佳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范禾根。
被执行人王秋生,男,汉族,1965年8月15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执行人范禾根,男,汉族,1959年10月28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执行人闵超英,男,汉族,1958年9月5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本院在执行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毛庄信用社与郑州市惠济区新城海源纺织厂、郑州市禾佳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王秋生、范禾根、闵超英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惠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向五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五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五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五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靳旭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