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刑一终字第185号 原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花苹,女,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2013年8月14日因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被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6日因涉嫌受贿犯罪经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9月13日由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因涉嫌受贿犯罪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次日由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军宪,河南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花苹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涧刑公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花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受贿罪 (一)2011年春节期间,王某某(另案处理)为感谢被告人王花苹在工作职务安排、调动方面给予的照顾,到王花苹家中,送给王花苹苏烟4条、52度五粮液酒1箱和1万元王府井购物卡。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花苹供述;证人王某某、安某某、杨某某证言在卷资证。 (二)2012年5月份,王某某为了得到王花苹在提拔、任用方面的照顾,送给王花苹丈夫郭某某(另案处理)瑞士梅花手表1块,价值10641.27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花苹供述;证人王某某、郭某某、杨某甲证言;王某某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证据在卷资证。 (三)2012年12月份,王某某为了得到被告人王花苹在提拔、任用方面的照顾,到被告人王花苹家中,送给王花苹、郭某某100克黄金制品,价值38500元。 2012年底,被告人王花苹将王某某调至栾川县妇幼保健院任院长。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花苹供述;证人王某某、郭某某证言;王某某购买黄金制品的销售发货票2张、中国黄金时代广场专卖店出具的证明和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投资金条产品明细表等证据在卷资证。 (四)2012年,栾川县卫生局开展温暖工程招投标项目,栾川县文隆家电服务部中标,栾川县卫生局购买文隆家电服务部空调277台,总价626390元。期间,王花苹收受文隆家电服务部范某某电视卡1张,后王花苹丈夫郭某某持卡到文隆家电服务部让工作人员给其家里安装2台美的牌壁挂式空调、1台创维牌电视机,经评估鉴定价值共600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花苹供述;证人范某某、郭某某、王某甲、聂某某证言;范某某辨认王花苹住址的笔录及相关照片,栾川县卫生局空调项目邀请招标记录表、购销合同、文隆家电广场销售登记表,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等相关书证在卷资证。 二、贪污罪 (一)2012年中秋节,王花苹让时任栾川县公疗医院院长的王某某购买2万元购物卡,后王某某让公疗医院会计任某某在栾川县时代广场购买了2万元购物卡,任某某将该2万元购物卡送到王花苹办公室交给了王花苹。该2万元购物卡系用公款购买。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花苹供述;证人王某某、赵某某、任某某、昝某某证言;记账凭证等证据在卷资证。 (二)2010年,王花苹向时任栾川县疾控中心主任的梁某某索要2万元现金,梁某某让栾川县疾控中心会计李某某将公款2万元交予栾川县卫生局吉某某,吉某某将2万元交给王花苹,后梁某某让李某某虚开发票在栾川县疾控中心账上报销。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梁某某、吉某某、李某某、李某甲、王某乙、冯某某证言;发票、出差旅费报销单等书证在卷资证。 此外,还有被告人王花苹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王花苹对自身多个户口书写的说明;中共栾川县委栾文(2009)119号通知、栾川县人大常委会栾人常干(2012)5号文件、栾川县卫生局2013年9月16日出具的证明、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张。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花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涉案金额65141.27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涉案金额40000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据此,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王花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原审被告人王花苹上诉及辩护人辩护称:原判认定王花苹受贿、贪污事实证据不足。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基本相同,且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核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花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涉案金额65141.27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涉案金额40000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原审被告人王花苹上诉及辩护人辩护称:原判认定王花苹受贿、贪污事实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原判认定王花苹受贿、贪污的证据有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被告人王花苹本人亦供述在案,足以认定。上诉人王花苹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左 鹏 审判员 李俊峰 审判员 孔海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迎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