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一终字第003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建平,女,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委托代理人陈鹏,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东星,男,199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委托代理人黄群德,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系黄东星之父。 上诉人韩建平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建平的委托代理人陈鹏,被上诉人黄东星的委托代理人黄群德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韩建平的伤残结果与被上诉人黄东星的致害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事实不清,应予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东 代理审判员 谭清华 代理审判员 刘江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于 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