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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2358号 原告杨某某,女,出生于1969年11月6日。 被告付某某,男,出生于1972年3月27日。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2358号
原告杨某某,女,出生于1969年11月6日。
被告付某某,男,出生于1972年3月27日。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3月3登记结婚,1996年4月3日生育女儿付亚兵,2005年1月3日生育儿子付亚杰。二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没有培养起感情。被告经常赌博、喝酒,还有婚外恋情况。从2005年原、被告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为此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如下: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新密市苟堂镇付寨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付某某于2007年2月份离家至今未归的事实。
被告付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3月20日办理登记结婚手续,1996年4月3日生育女儿付亚兵,2005年1月3日生育儿子付亚杰。婚后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感情一般。被告于2007年2月份离家出走,原、被告分居至今。为此,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后,双方本应当多沟通以化解矛盾。但被告离家出走,和原告分居已经七年,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难以维系。所以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离家出走,其子女只能由原告一人予以抚养,被告依法承担子女抚养费。因被告未到庭无法查明夫妻财产情况,本案暂不作处理,双方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付亚兵(出生于1996年4月3日)、婚生子付亚杰(出生于2005年1月3日)均由原告杨某某抚养,被告付某某承担子女抚养费每人每月150元,于每月的20日前支付给原告杨某某(支付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待子女年满十八周岁、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择。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且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在缴费之日起三日内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审 判 长  高朝阳
人民陪审员  张军晓
人民陪审员  吕福村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富枝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