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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847号 原告吕某某,女,出生于1965年7月30日。 委托代理人赵俊峰,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出生于1966年3月2日。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847号
原告吕某某,女,出生于1965年7月30日。
委托代理人赵俊峰,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出生于1966年3月2日。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俊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1990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8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一子。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被告于2003年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以支持其主张:1、1990年8月24日原、被告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户口登记薄一份,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及原、被告婚生子女的情况;3、新密市苟堂镇劝门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及其2003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的情况。
被告徐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0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8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一子,均已年满18周岁。婚后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吵架、生气。被告于2003年3月因生气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不能用正确的方式处理好家庭矛盾,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分居长达十一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无法查明,本案不予处理,原告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且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在缴费之日起三日内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审 判 长  高朝阳
人民陪审员  张军晓
人民陪审员  吕福村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富枝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