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682号 原告张广华,男,汉族,1965年11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俊峰、尚冠军,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伟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超化镇周岗村。 法定代表人孟建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华诉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伟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38000元,该38000元包括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及原告所享受工伤待遇的所有费用,且原告已经收到了38000元赔偿款。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伟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广华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张广华负担。 审判员 曲继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遂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