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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广华与郑州煤炭工业(集团)伟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682号 原告张广华,男,汉族,1965年11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俊峰、尚冠军,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伟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超化镇周岗村。 法定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682号
原告张广华,男,汉族,1965年11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俊峰、尚冠军,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伟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超化镇周岗村。
法定代表人孟建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华诉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伟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38000元,该38000元包括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及原告所享受工伤待遇的所有费用,且原告已经收到了38000元赔偿款。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伟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广华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张广华负担。
审判员  曲继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遂亮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