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68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和四辈,男,汉族,1968年5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获嘉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黄思亚,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和四辈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4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和四辈出具承诺书“如发生纠纷在河南四建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认可,应认定该约定管辖有效。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在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翠萍 审 判 员 苏 芳 代理审判员 樊利双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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