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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洪良与李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7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捷,男,住本市顺河回族区。 委托代理人李静,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洪良,男,住本市。 马洪良因与李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7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捷,男,住本市顺河回族区。
委托代理人李静,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洪良,男,住本市。
马洪良因与李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10月31日诉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李捷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该院于2014年2月11日作出(2012)顺民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李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捷的委托代理人李静、被上诉人马洪良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2)顺民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退还给李捷。
审判长  李莎莎
审判员  张 洁
审判员  孙玲玲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艺洺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