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7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捷,男,住本市顺河回族区。 委托代理人李静,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洪良,男,住本市。 马洪良因与李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10月31日诉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李捷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该院于2014年2月11日作出(2012)顺民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李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捷的委托代理人李静、被上诉人马洪良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2)顺民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退还给李捷。 审判长 李莎莎 审判员 张 洁 审判员 孙玲玲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艺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