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4-2号 申请执行人张玉洁,女,生于1986年10月12日,汉族。 被执行人乔保坤,男,生于1972年12月23日,汉族。 被执行人乔俊方,男,生于1974年4日,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的(2013)内东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乔保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乔俊方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乔俊方至今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乔俊方的银行存款5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晓林 审判员 姚建民 审判员 崔军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军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