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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董燕与薛保卫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民终字第6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董燕,又名唐冬艳,女,1975年6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闫希平,男,1963年1月8日生。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出重新鉴定,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民终字第6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董燕,又名唐冬艳,女,1975年6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闫希平,男,1963年1月8日生。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出重新鉴定,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保卫,男,1966年6月27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红伟,女,1968年1月4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上诉,代领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马秀阳,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唐董燕因与被上诉人薛保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唐董燕于2014年3月3日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薛保卫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3月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淇滨民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唐董燕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唐董燕的委托代理人闫希平,被上诉人薛保卫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红伟、马秀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违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4)淇滨民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谷朝宪
审判员  郑月娟
审判员  王 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闫瑾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