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凤民初字第552号 原告张辉,男,汉族,1975年12月10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 被告李建顺,男,汉族,1979年8月6日出生,住新乡市凤泉区。 被告杨艳红,女,汉族,1975年5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辉诉被告李建顺、杨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李建顺、杨艳红涉嫌诈骗犯罪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审理经济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的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树全 审 判 员 尚明军 助理审判员 闫帅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沈 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