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5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田秋萍,男,汉族,1963年7月20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春立,男,汉族,1967年3月12日生。 委托代理人:贾学文,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樊红军,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淬杰,又名张松伟,男,1974年5月22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继国,男,汉族,1980年9月14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向峰,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文君,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田秋萍、杨春立与上诉人张淬杰、刘继国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3)嵩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田秋萍、杨春立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学文、樊红军,上诉人刘继国及上诉人张淬杰、刘继国的委托代理人王向峰、武文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3)嵩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赵广云 审判员 付爱丽 审判员 王春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艳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