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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秋萍、杨春立与张淬杰、刘继国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5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田秋萍,男,汉族,1963年7月20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春立,男,汉族,1967年3月12日生。 委托代理人:贾学文,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5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田秋萍,男,汉族,1963年7月20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春立,男,汉族,1967年3月12日生。
委托代理人:贾学文,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樊红军,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淬杰,又名张松伟,男,1974年5月22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继国,男,汉族,1980年9月14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向峰,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文君,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田秋萍、杨春立与上诉人张淬杰、刘继国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3)嵩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田秋萍、杨春立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学文、樊红军,上诉人刘继国及上诉人张淬杰、刘继国的委托代理人王向峰、武文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3)嵩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赵广云
审判员  付爱丽
审判员  王春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艳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