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济源市坡头镇毛岭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酒红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济民一初字第2200号 原告济源市坡头镇毛岭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兴功,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二兵,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红旗,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 原告济源市坡头镇毛岭村村民委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济民一初字第2200号
原告济源市坡头镇毛岭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兴功,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二兵,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红旗,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
原告济源市坡头镇毛岭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毛岭村委会)与被告酒红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同年12月12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岭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李兴功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二兵、被告酒红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12月1日,被告以竞标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与被告签订《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为20年,2006年12月31日前交第二个五年的承包金34500元,2011年12月31日前交第三个五年的承包金34500元。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未支付第二个五年的承包金,致使其提起诉讼并申请执行,被告仍未履行。第三个五年的承包金支付期限已经届满,经其催要,被告未支付。因被告的违约,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其与被告之间2001年12月1日签订的《承包合同》;2、被告支付违约金34500元;3、被告支付第三个五年的承包金34500元。
被告辩称:1、2001年12月31日,其承包了原告的山地,但其承包山地部分被别人种了,地里的树也被别人砍了,其现在不确定其承包山地的面积及树木的数量,其从承包地中没有所获,不应再交承包金;2、其认为与原告的承包合同已经解除,其未违约,不应支付违约金。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2001年12月1日,其与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1份,证明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06年12月31日前支付第二个五年的承包金34500元、2011年12月31日前支付第三个五年的承包金34500元;且如果一方有违约的话,违约方需支付承包金总额25%的违约金;
2、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济中民三终字第94号、本院作出的(2011)济民一初字第1092号民事判决书各1份,证明因被告拖欠第二个五年的承包费34500元,原告于2011年4月12日提起诉讼,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被告支付,但被告未履行该生效判决。
被告质证后,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合同上写明的承包地与实际承包地不符;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与毛岭村第十六居民组签订的《协议书》1份,证明原告与其签订的合同与原告与毛岭村第十六居民组签订的合同内容相冲突,致使其承包的山地有部分被别人种了,且其无法管理胸围为25公分以上胸径为25公分以下的杂木;
2、酒某、酒某某等4人出具的见证书4份,证明其承包原告山地的范围。
原告质证后,认为证据1系复印件,不予认证;对证据2认为系证人证言,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虽系复印件,但已经生效文书对此予以确认,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证据2,系证人证言,无其它证据相印证,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及以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被告系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01年12月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山地,内容如下:“……甲方对原十六组的土地、山坡及附属物实施发包(5号、7号班点已被市林业局定为生态公益林,故除外)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一、承包期为20年。即200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二、承包金额:每年陆仟玖佰元,总额壹拾叁万捌仟元。三、交款方法:承包期内分五次交清总承包金。2001年12月3日交第一个五年的前三年承包金,共壹万玖仟贰佰元。2002年12月31日前交第一个五年的后二年承包金,共壹万叁仟捌佰元。2006年12月31日前交第二个五年的承包金,共叁万肆仟伍佰元。2011年12月31日前交第三个五年的承包金共叁万肆仟伍佰元。2016年12月31日前交第四个五年的承包金共叁万肆仟伍佰元。四,承包地片内所有土地乙方必须退耕还林,可套种饲草和多年生药材,不得种植粮食和油料作物。……八、承包地片内的杂木树,胸径在25公分以上的由原主办理采伐手续后三年内采伐结束,25公分以下杂木树归乙方管理经营。以上标准由乙方和原主共同鉴定、受益。….十四、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如一方违约,赔付对方承包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违约金。……”。原、被告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被告仅按时支付原告第一个五年的承包金33000元。因被告未支付第二个五年的承包金34500元,原告于2011年4月12日提起诉讼,本院作出(2011)济民一初字第1092号民事判决书,后原、被告双方均提起上诉。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济中民三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第二个五年的承包金34500元,该案已经入执行程序,被告至今未付。
另查明,毛岭村委与毛岭村十六组签订的协议第九条约定:其他杂木……胸围在25公分以下的杂木归村委。2002年,被告曾因承包合同纠纷起诉原告,后撤诉。原告曾于2009年10月8日通知被告解除合同。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原告诉称因被告未支付承包金已构成严重违约,要求解除其与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第三个五年的承包金34500元及违约金34500元。被告辩称其未按时支付承包金是因为因原告方原因其承包的山地有部分被别人种了,胸围为25公分以上胸径为25公分以下的杂木被人砍伐。但被告承包的山地有哪些部分因合同约定相冲突被别人种了,被告未明确,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别人种的那部分山地属于承包地范围内,故被告的该项抗辩,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胸围为25公分以上胸径为25公分以下的杂木的管理权问题,因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与原告与毛岭村第十六居民组签订的协议内容确实存在冲突,可能影响被告依合同对部分杂木进行管理,原告对此负有一定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按照原、被告双方《承包合同》的约定,被告承包原告山地,被告按时支付承包金是合同主要义务,但合同从2001年12月1日签订后至今,被告只支付了第一个五年的承包金33000元;因被告未支付第二个五年的承包金,原告曾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被告仍未支付,该案现已经入执行程序;第三个五年的承包金34500元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支付,被告至今未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在履行期间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现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承包合同》,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第三个五年的承包金34500元,合同中约定的第三个五年从2011年12月31日起截止到2014年4月,共履行了28个月,按每月575元(6900元/年÷12个月)计算承包金为16100元,被告应当支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济源市坡头镇毛岭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酒红旗于2001年12月1日签订的《承包合同》;
二、被告酒红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济源市坡头镇毛岭村村民委员会承包金161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6元,由原告承担1093元,被告承担333元,被告应负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苗苗
代理审判员  尼双纳
人民陪审员  李清霞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小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