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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智与冯石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268号 原告:冯智,男,195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冕冕,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石德,男,1939年10月1日出生,汉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268号

原告:冯智,男,195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冕冕,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石德,男,193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智诉被告冯石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智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智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智负担。

审判员  李军波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常佩佩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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