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268号 原告:冯智,男,195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冕冕,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石德,男,193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智诉被告冯石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智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智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智负担。 审判员 李军波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常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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