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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冬冬与王君兰、刘新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762号 原告马冬冬,男,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军,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君兰。 被告刘新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冬冬与被告王君兰、刘新峰买卖合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762号

原告马冬冬,男,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军,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君兰。

被告刘新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冬冬与被告王君兰、刘新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冬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冬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冬冬负担。

审 判 长  白 鸽

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

人民陪审员  高 予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滨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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