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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参军与海晓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683号 原告陈参军,男,汉族,1968年12月8日生。 被告海晓东,男,回族,1973年2月23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方方,女,汉族,1984年6月2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参军诉被告海晓东劳务合同纠纷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683号

原告陈参军,男,汉族,1968年12月8日生。

被告海晓东,男,回族,1973年2月23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方方,女,汉族,1984年6月2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参军诉被告海晓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参军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参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参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参军负担。

审  判  员  张郑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代)书记员  李帅举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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