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683号 原告陈参军,男,汉族,1968年12月8日生。 被告海晓东,男,回族,1973年2月23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方方,女,汉族,1984年6月2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参军诉被告海晓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参军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参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参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参军负担。 审 判 员 张郑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代)书记员 李帅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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