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692号 原告李华,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如钊。 被告冯善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与被告李如钊、冯善芳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华负担。 审判员 昌晓艳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冯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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