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20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保国,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肖向功、韩井峰,河南亮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胜元,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考县美景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地址:兰考县城关乡高场村。 负责人徐胜元 上述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赵新超,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书亭,男,汉族。 上诉人王保国因与被上诉人徐胜元、兰考县美景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朱书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764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630元退回上诉人王保国。 审判长 张燕喃 审判员 葛瑞萍 审判员 李翠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家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