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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永与王海霞、刘天猛、代运动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7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永,男。 委托代理人白文平,兰考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霞,女。 委托代理人牛东亮,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7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永,男。
委托代理人白文平,兰考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霞,女。
委托代理人牛东亮,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天猛,男。
委托代理人牛东亮,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代运动,男。
上诉人王建永与被上诉人王海霞、刘天猛、原审被告代运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王建永二审中提交了新的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退还王建永。
审 判 长  胡云鹏
审 判 员  葛瑞萍
代理审判员  李新广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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