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7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永,男。 委托代理人白文平,兰考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霞,女。 委托代理人牛东亮,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天猛,男。 委托代理人牛东亮,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代运动,男。 上诉人王建永与被上诉人王海霞、刘天猛、原审被告代运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王建永二审中提交了新的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退还王建永。 审 判 长 胡云鹏 审 判 员 葛瑞萍 代理审判员 李新广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