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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其辉与陈明星买卖合同纠纷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8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其辉,男。 委托代理人闫国章,河南何延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明星,男。 委托代理人谢国栋,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8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其辉,男。
委托代理人闫国章,河南何延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明星,男。
委托代理人谢国栋,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袁其辉因与被上诉人陈明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
袁其辉交纳的诉讼费9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张燕喃
审判员  薛国胜
审判员  李翠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家亮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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