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8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其辉,男。 委托代理人闫国章,河南何延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明星,男。 委托代理人谢国栋,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袁其辉因与被上诉人陈明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 袁其辉交纳的诉讼费9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张燕喃 审判员 薛国胜 审判员 李翠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家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