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赵四龙与曲付军合伙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3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四龙,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天路,河南金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曲付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庆华,兰考县城关乡法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3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四龙,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天路,河南金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曲付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庆华,兰考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赵四龙与被上诉人曲付军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兰考县人民法院(2013)兰民初字第1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考县人民法院(2013)兰民初字第13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薛国胜
审判员  张燕喃
审判员  李翠莲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璞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