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3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四龙,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天路,河南金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曲付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庆华,兰考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赵四龙与被上诉人曲付军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兰考县人民法院(2013)兰民初字第1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考县人民法院(2013)兰民初字第13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薛国胜 审判员 张燕喃 审判员 李翠莲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