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安中刑申字第28号 师金生: 你为强奸罪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郊区人民法院(82)郊法刑字第47号刑事判决及本院(83)安法刑二上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判程序违法,没有对徐某某实施强奸,不构成强奸罪,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对本案进行再审,并改判其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原判根据你对被害人徐某某所实施的行为,依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对你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原判决依法予以维持。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