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4)安中刑申字第9号 原审被告人朱晓光贪污一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文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晓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原审被告人朱晓光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3)安中刑二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朱晓光之妻申诉人张琳瑛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对本案重新审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