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管终字第2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垚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学,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法定代表人黄道元,董事长。 上诉人济南垚林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4)新牧民二初字第2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济南市市中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南垚林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周转工具租赁合同》,合同第11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的在出租方法人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协议管辖有效。出租方即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法人注册地在新乡市牧野区,故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安利军 审 判 员 周予崴 审 判 员 薛占良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兼) 宋 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