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平执字第21号 申请执行人崔仁义,男,住所地:禹州市。 被执行人郏县杏树口二矿。 法定代表人高亚军,该矿矿长。 申请执行人崔仁义申请执行郏县杏树口二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执行款,对剩余部分正在协商履行,申请执行人崔仁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顶山仲裁委员会平仲裁字(2012)第019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兴合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丁 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