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38-3号 申请执行人宋爱国。 申请执行人刘现华。 被执行人河南省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爱国、刘现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省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3)龙执罚字第38-1号罚款决定书后,被罚款人来我院积极表示愿意履行判决书所判内容,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4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被执行人已履行第一期十万元。据此,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罚款决定书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13)龙执罚字第38-1号罚款决定书。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李勇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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