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民初字第2704号 原告:齐忠义,男。 被告:潘顺党,男。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路与振兴路交叉口 原告齐忠义被告潘顺党、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齐忠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美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孙社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