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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书杰与吕广建、陈丽、张鑫、张芝、郑羽菲、郑州市铭水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保字第44号 申请人周书杰,女,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吕广建,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陈丽,女,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张鑫,女,1967年6月15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保字第44号

申请人周书杰,女,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吕广建,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陈丽,女,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张鑫,女,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张芝,女,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郑羽菲,女,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郑州市铭水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申请人周书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吕广建、陈丽、张鑫、张芝、郑羽菲、郑州市铭水钢材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3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张建辉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十里铺街6号院7号楼13层177号(房产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1201166894号)的房产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张建辉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十里铺街6号院7号楼13层177号(房产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1201166894号)的房产一套;

二、冻结被申请人吕广建、陈丽、张鑫、张芝、郑羽菲、郑州市铭水钢材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四十万三千元整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俊阳

审判员  彭 磊

审判员  孙 瑾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 茜



责任编辑:海舟